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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印章类样本:政府机关公章、公司(企业)公章、财务公章、个人私章,烫金刻制公章钢印、制版印刷。
7、建筑企业类证件样本: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注册师,建造师,安全员等各类证件。
200 王岐山会见德国外长马斯 2018-11-13 15:04:00 原标题:王岐山会见德国外长马斯
国家副主席王岐山13日在人民大会堂会见德国外长马斯。
王岐山表示,中德建交46年来,双边合作的广度和深度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政治、经贸、人文等各领域务实合作成果丰硕。2014年,习近平主席对德国进行首次国事访问,将两国关系升级为全方位战略伙伴关系,把中德合作推向新的发展阶段。当前国际形势面临许多问题,中国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不断创新、加快改革、扩大开放才能促进发展,实现繁荣;坚持和平发展,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才是康庄大道。中方愿同德方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增进了解和互信,加强发展战略对接,实现更高水平的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马斯表示,近年来,德中高层交往密切,双边关系高水平运行。希望通过此访深化德中合作,共同应对当前所面临的全球性挑战。
(新华社北京11月13日电 记者伍岳) 825 习近平主席署名文章在太平洋岛国引起热烈反响 2018-11-15 07:33:00 在对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进行国事访问前夕,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巴布亚新几内亚《信使邮报》《国民报》发表题为《让中国同太平洋岛国关系扬帆再启航》的署名文章。文章在巴新等太平洋岛国引起热烈反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各界人士表示,习近平主席署名文章回顾了中国与巴新在各领域的合作成果,为未来两国关系发展规划了清晰蓝图,指导中国与太平洋岛国关系扬帆再启航。
“为全文刊发习近平主席的署名文章感到无比荣幸”
在巴新首都莫尔兹比港市中心视觉城市购物广场内,刊有习近平主席署名文章的《信使邮报》《国民报》被摆在最显著的位置,吸引人们驻足阅读。同一排的时政类报纸,要闻版也大都选用了习近平主席即将访问巴新的相关内容。当地一名读者对本报记者说:“习近平主席来访是巴新绝对的头条新闻。”
“这是创刊以来,我们报纸第一次全文刊登外国领导人的署名文章,我们为全文刊发习近平主席的署名文章感到无比荣幸。”《国民报》总编辑克莉丝汀·帕卡克拉易卜拉欣自豪地说。
《国民报》网站将习近平主席的署名文章在首页置顶。留言区有很多网友跟帖:“好文章!”“中国人很善良,中国是个好地方”“apec会议成功举办离不开中国”“虽然不懂中文,但我热爱中国文化”……一句句话语流露着真情,足见习近平主席署名文章在巴新读者中产生的积极影响。
“刊发习近平主席的文章是我们创刊40年来的一件大事。”《信使邮报》总编辑托达基亚·科罗拉对本报记者表示。为了完美呈现这一重要稿件,《信使邮报》做了大量精心细致的工作。
“充分展示了巴新与中国友好合作的丰硕成果”
“最打动我的是,习主席提到早在100多年前就有华人漂洋过海来到巴新,以及18年前习近平主席在担任中国福建省省长期间与巴新的交往。这充分显示了近年来巴新与中国关系快速发展拥有的深厚基础。”科罗拉说。
《信使邮报》政治外交首席记者格雷蒂·肯妮丝过去20年曾数次来到中国,中国与岛国的“共同发展要再添新动力”让她备受振奋。在她看来,作为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太平洋岛国,巴新同中国关系的迅速发展,是中国同太平洋岛国整体关系发展的缩影。“过去20年,中国不仅在基建、矿产、农业、电信等各领域对巴新的投资迅速增加,更注重同巴新分享发展经验,将成熟的商业模式传授给巴新民众,这对巴新的减贫和可持续发展事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习近平主席在署名文章中提到巴新是中国在太平洋岛国地区第一大贸易伙伴,中国成为巴新第一大外资来源地和第一大工程承包方,充分展示了巴新与中国友好合作的丰硕成果。”巴新银行董事长伊西科里·陶里卡对本报记者表示,“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经济发展充满活力。巴新与中国的友好合作不断升级,在中国的帮助下我们的经济发展也取得了不少成果,如习近平主席提到的菌草项目,这是实实在在惠及许多巴新普通人的项目。希望通过习近平主席的这次访问,巴新与中国的合作能提速升级,特别是在能源、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合作能够不断走向深入。”
“习近平主席在署名文章中对巴新与中国关系的发展规划了清晰的路径。”亚太经合组织工商咨询理事会主席戴维·图阿对本报记者说,“习近平主席即将对巴新进行的国事访问让所有致力于两国友好的人士备受鼓舞,我相信未来巴新与中国的关系一定会更加紧密,期待有更多中国企业来巴新投资,让两国人民真正享受到互利合作给双方带来的巨大成果。”
“开启中国与岛国关系发展的新篇章”
习近平主席在署名文章中指出,这次访问巴新期间,我再次邀请8个建交太平洋岛国领导人在巴新相聚,共叙友好情谊,共商发展大计,让中国同岛国关系扬帆再启航。中国国家领导人对于发展同太平洋岛国关系的最新论述让太平洋岛国对于即将到来的领导人相聚满怀期待。
帕卡克拉易卜拉欣认为,习近平主席的署名文章内容丰富、思想深刻,“扬帆再启航”的提法形象而贴切。
“中国是太平洋岛国论坛、太平洋岛国发展论坛等岛国地区合作机制的重要合作伙伴,也是地区共同发展进程的主要参与者。”太平洋岛国发展论坛公关总监尼特西·那拉因对记者表示,习近平主席在署名文章中说到的“浩瀚的太平洋是中国同岛国关系发展的纽带”这一表述让他感同身受。在他看来,太平洋岛国发展论坛成立近10年来,各类合作发展项目进展顺利,离不开中方巨大的支持。
皮钦电视节目制作公司制片人阿尔江·辛格·戈亚尼表示,2014年习近平主席成功对澳大利亚、新西兰、斐济进行国事访问,并同太平洋建交岛国领导人举行会晤后,中国同太平洋岛国文化联系、媒体合作大幅增加,每年超过10万的中国游客来岛国旅行,相信习近平主席的这次访问会进一步增进中国人民同岛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
“我非常期待和欢迎习近平主席再度访问岛国,相信习近平主席与岛国领导人的再次会晤将开启中国与岛国关系发展的新篇章。”斐济总理首席经济顾问约瑟夫·维拉姆指出,这次重要会晤将不断深化和加强双方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领域的全方位合作。
(本报莫尔兹比港11月14日电)
《 人民日报 》( 2018年11月15日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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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2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1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8年7月31日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十四条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第十九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评估,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信息,针对发现的风险制定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普及健康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对疾病治疗等医学科学知识的认知水平。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二十三条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第二十五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
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第二十六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第二十七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第二十九条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医疗秩序。
第三十条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客观事实。医患双方应当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违法行为。
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
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
第三十一条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
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调解。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口头申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悉医疗机构内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可以主动开展工作,引导医患双方申请调解。
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第三十二条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并符合本地区实际需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聘任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且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兼)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务院财政、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时,可以根据需要咨询专家,并可以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第三十四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应当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鉴定。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对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负责,不得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第三十五条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专家库应当包含医学、法学、法医学等领域的专家。聘请专家进入专家库,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并详细论述下列内容:
(一)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
(二)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三)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四)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
第三十七条咨询专家、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医疗纠纷有利害关系;
(三)与医疗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医疗纠纷公正处理。
第三十八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患双方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三十九条医患双方经人民调解达成一致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经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字并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达成调解协议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四十条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四十一条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可以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医患双方认为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参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鉴定。
医患双方经卫生主管部门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调解协议书。
第四十二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医患双方的个人隐私等事项予以保密。
未经医患双方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卫生主管部门不得公开进行调解,也不得公开调解协议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发生医疗纠纷,需要赔偿的,赔付金额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登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尸检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的尸检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侮辱当事人;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泄露医患双方个人隐私等事项。
第五十一条新闻媒体编造、散布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卫生等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处理中,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由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
第五十五条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1756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新闻频道来源:央视网 2018年07月31日 20:18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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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央视网消息(新闻联播):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3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吉林长春长生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案件调查进展汇报,要求坚决严查重处并建立保障用药安全长效机制;部署优化教育经费使用结构和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会议听取了国务院调查组的汇报。现已基本查明,长春长生公司在生产人用冻干狂犬病疫苗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国家药品标准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擅自变更生产工艺、编造生产和检验记录、销毁证据等违法行为,性质极其恶劣,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拘留并提请批捕相关责任人。下一步,国务院调查组要继续深入开展工作。一要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从重对涉案企业和责任人、参与者作出严厉处罚,处以巨额罚款,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让严重违法犯罪者获刑入狱,终身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二要指导各地全部回收销毁未使用的涉案疫苗。已出口的要监督企业召回,并及时向世界卫生组织和有关国家通报。对涉案企业生产的其他疫苗严格查验,发现问题立即处置。加快完成已开展的全国全部46家疫苗生产企业全链条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三要深入开展监管责任调查,决不能手软。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坚决一查到底,对贪赃枉法、搞利益输送的要重拳打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也要严厉追责。四要全面查清涉案疫苗接种情况,依据相关领域专家作出的风险评估结果,科学拟定应对预案。相关部门要立足事实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五要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疫苗研发、生产、流通、使用全流程监管体制的方案,构建确保用药安全的长效机制。
会议指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必须在保障教育合理投入的同时,把义务教育作为投入的重中之重,优化教育支出结构。财政教育经费存量资金优先保障、增量资金更多用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子女。将绩效管理覆盖所有财政教育资金。会议听取了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落实调研督查情况汇报,要求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未达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达标,国务院适时开展督查。
893 2018-11-05 08:57:00 新华社北京11月3日电(记者伍岳)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3日在人民大会堂分别会见多米尼加总统梅迪纳、巴基斯坦总理伊姆兰·汗。
11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会见多米尼加总统梅迪纳。新华社记者张领摄
在会见梅迪纳时,栗战书表示,中多建交顺应时代潮流,有利于在国际上维护原则、弘扬大义,在合作中促进共同发展、增进民生福祉,是义利兼得的好事。中方愿与多方一道,在习近平主席和总统先生的共同引领下,以共建“一带一路”为契机,推进友好合作。中国举办国际进口博览会就是要展示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心,同各方分享中国发展机遇,欢迎多方积极参与。中国全国人大愿同多议会密切联系,推动落实两国元首共识。
梅迪纳表示,多方高度评价中国发展的巨大成就,认同中国共产党“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赞赏中方在国际上主张合作共赢。多方将恪守一个中国原则,同中方加强合作,开展两国立法机构的友好交往。
11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会见巴基斯坦总理伊姆兰·汗。新华社记者丁林摄
在会见伊姆兰·汗时,栗战书表示,2015年习近平主席对巴基斯坦进行历史性访问,将双边关系提升为全天候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昨天,习近平主席同总理先生会见,为下一步中巴关系发展规划了蓝图,指明了方向。双方要落实两国领导人共识,加强各领域友好往来,共建“一带一路”,推进中巴经济走廊建设,深化全天候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打造新时代更加紧密的中巴命运共同体。中国全国人大愿加强与巴议会交流合作,为两国关系持续快速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伊姆兰·汗表示,巴中是铁杆朋友,两国人民情深谊厚。巴方希望借鉴中方在治国理政和扶贫反腐等领域的成功经验,致力于深化中巴经济走廊建设,加强两国议会、政党和人民之间的友好交流。
武维华参加上述会见。
(责编:尹深、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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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称资格类证件:物流师、助理物流师、报关证、各类操作证(电工、焊工、叉车、司炉等)、技术等级证(初级、中级、高级)、厨师、美容美发、会计、会计师、工程师、教师、医师等资格证、职称证等。
3、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加盖学校公章)。
4、汽车档案证件样本:汽车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附加费、养路费、从业资格证
5、房产类证件样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权利证明书、营业执照(企业、个体)等。
6、印章类样本:政府机关公章、公司(企业)公章、财务公章、个人私章,烫金刻制公章钢印、制版印刷。
7、建筑企业类证件样本: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注册师,建造师,安全员等各类证件。
200 王岐山会见德国外长马斯 2018-11-13 15:04:00 原标题:王岐山会见德国外长马斯
国家副主席王岐山13日在人民大会堂会见德国外长马斯。
王岐山表示,中德建交46年来,双边合作的广度和深度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政治、经贸、人文等各领域务实合作成果丰硕。2014年,习近平主席对德国进行首次国事访问,将两国关系升级为全方位战略伙伴关系,把中德合作推向新的发展阶段。当前国际形势面临许多问题,中国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不断创新、加快改革、扩大开放才能促进发展,实现繁荣;坚持和平发展,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才是康庄大道。中方愿同德方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增进了解和互信,加强发展战略对接,实现更高水平的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马斯表示,近年来,德中高层交往密切,双边关系高水平运行。希望通过此访深化德中合作,共同应对当前所面临的全球性挑战。
(新华社北京11月13日电 记者伍岳) 825 习近平主席署名文章在太平洋岛国引起热烈反响 2018-11-15 07:33:00 在对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进行国事访问前夕,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巴布亚新几内亚《信使邮报》《国民报》发表题为《让中国同太平洋岛国关系扬帆再启航》的署名文章。文章在巴新等太平洋岛国引起热烈反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各界人士表示,习近平主席署名文章回顾了中国与巴新在各领域的合作成果,为未来两国关系发展规划了清晰蓝图,指导中国与太平洋岛国关系扬帆再启航。
“为全文刊发习近平主席的署名文章感到无比荣幸”
在巴新首都莫尔兹比港市中心视觉城市购物广场内,刊有习近平主席署名文章的《信使邮报》《国民报》被摆在最显著的位置,吸引人们驻足阅读。同一排的时政类报纸,要闻版也大都选用了习近平主席即将访问巴新的相关内容。当地一名读者对本报记者说:“习近平主席来访是巴新绝对的头条新闻。”
“这是创刊以来,我们报纸第一次全文刊登外国领导人的署名文章,我们为全文刊发习近平主席的署名文章感到无比荣幸。”《国民报》总编辑克莉丝汀·帕卡克拉易卜拉欣自豪地说。
《国民报》网站将习近平主席的署名文章在首页置顶。留言区有很多网友跟帖:“好文章!”“中国人很善良,中国是个好地方”“apec会议成功举办离不开中国”“虽然不懂中文,但我热爱中国文化”……一句句话语流露着真情,足见习近平主席署名文章在巴新读者中产生的积极影响。
“刊发习近平主席的文章是我们创刊40年来的一件大事。”《信使邮报》总编辑托达基亚·科罗拉对本报记者表示。为了完美呈现这一重要稿件,《信使邮报》做了大量精心细致的工作。
“充分展示了巴新与中国友好合作的丰硕成果”
“最打动我的是,习主席提到早在100多年前就有华人漂洋过海来到巴新,以及18年前习近平主席在担任中国福建省省长期间与巴新的交往。这充分显示了近年来巴新与中国关系快速发展拥有的深厚基础。”科罗拉说。
《信使邮报》政治外交首席记者格雷蒂·肯妮丝过去20年曾数次来到中国,中国与岛国的“共同发展要再添新动力”让她备受振奋。在她看来,作为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太平洋岛国,巴新同中国关系的迅速发展,是中国同太平洋岛国整体关系发展的缩影。“过去20年,中国不仅在基建、矿产、农业、电信等各领域对巴新的投资迅速增加,更注重同巴新分享发展经验,将成熟的商业模式传授给巴新民众,这对巴新的减贫和可持续发展事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习近平主席在署名文章中提到巴新是中国在太平洋岛国地区第一大贸易伙伴,中国成为巴新第一大外资来源地和第一大工程承包方,充分展示了巴新与中国友好合作的丰硕成果。”巴新银行董事长伊西科里·陶里卡对本报记者表示,“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经济发展充满活力。巴新与中国的友好合作不断升级,在中国的帮助下我们的经济发展也取得了不少成果,如习近平主席提到的菌草项目,这是实实在在惠及许多巴新普通人的项目。希望通过习近平主席的这次访问,巴新与中国的合作能提速升级,特别是在能源、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合作能够不断走向深入。”
“习近平主席在署名文章中对巴新与中国关系的发展规划了清晰的路径。”亚太经合组织工商咨询理事会主席戴维·图阿对本报记者说,“习近平主席即将对巴新进行的国事访问让所有致力于两国友好的人士备受鼓舞,我相信未来巴新与中国的关系一定会更加紧密,期待有更多中国企业来巴新投资,让两国人民真正享受到互利合作给双方带来的巨大成果。”
“开启中国与岛国关系发展的新篇章”
习近平主席在署名文章中指出,这次访问巴新期间,我再次邀请8个建交太平洋岛国领导人在巴新相聚,共叙友好情谊,共商发展大计,让中国同岛国关系扬帆再启航。中国国家领导人对于发展同太平洋岛国关系的最新论述让太平洋岛国对于即将到来的领导人相聚满怀期待。
帕卡克拉易卜拉欣认为,习近平主席的署名文章内容丰富、思想深刻,“扬帆再启航”的提法形象而贴切。
“中国是太平洋岛国论坛、太平洋岛国发展论坛等岛国地区合作机制的重要合作伙伴,也是地区共同发展进程的主要参与者。”太平洋岛国发展论坛公关总监尼特西·那拉因对记者表示,习近平主席在署名文章中说到的“浩瀚的太平洋是中国同岛国关系发展的纽带”这一表述让他感同身受。在他看来,太平洋岛国发展论坛成立近10年来,各类合作发展项目进展顺利,离不开中方巨大的支持。
皮钦电视节目制作公司制片人阿尔江·辛格·戈亚尼表示,2014年习近平主席成功对澳大利亚、新西兰、斐济进行国事访问,并同太平洋建交岛国领导人举行会晤后,中国同太平洋岛国文化联系、媒体合作大幅增加,每年超过10万的中国游客来岛国旅行,相信习近平主席的这次访问会进一步增进中国人民同岛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
“我非常期待和欢迎习近平主席再度访问岛国,相信习近平主席与岛国领导人的再次会晤将开启中国与岛国关系发展的新篇章。”斐济总理首席经济顾问约瑟夫·维拉姆指出,这次重要会晤将不断深化和加强双方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领域的全方位合作。
(本报莫尔兹比港11月14日电)
《 人民日报 》( 2018年11月15日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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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2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1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8年7月31日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十四条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第十九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评估,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信息,针对发现的风险制定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普及健康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对疾病治疗等医学科学知识的认知水平。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二十三条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第二十五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
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第二十六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第二十七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第二十九条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医疗秩序。
第三十条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客观事实。医患双方应当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违法行为。
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
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
第三十一条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
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调解。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口头申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悉医疗机构内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可以主动开展工作,引导医患双方申请调解。
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第三十二条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并符合本地区实际需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聘任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且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兼)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务院财政、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时,可以根据需要咨询专家,并可以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第三十四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应当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鉴定。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对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负责,不得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第三十五条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专家库应当包含医学、法学、法医学等领域的专家。聘请专家进入专家库,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并详细论述下列内容:
(一)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
(二)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三)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四)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
第三十七条咨询专家、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医疗纠纷有利害关系;
(三)与医疗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医疗纠纷公正处理。
第三十八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患双方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三十九条医患双方经人民调解达成一致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经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字并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达成调解协议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四十条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四十一条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可以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医患双方认为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参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鉴定。
医患双方经卫生主管部门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调解协议书。
第四十二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医患双方的个人隐私等事项予以保密。
未经医患双方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卫生主管部门不得公开进行调解,也不得公开调解协议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发生医疗纠纷,需要赔偿的,赔付金额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登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尸检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的尸检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侮辱当事人;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泄露医患双方个人隐私等事项。
第五十一条新闻媒体编造、散布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卫生等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处理中,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由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
第五十五条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1756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新闻频道来源:央视网 2018年07月31日 20:18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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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央视网消息(新闻联播):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3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吉林长春长生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案件调查进展汇报,要求坚决严查重处并建立保障用药安全长效机制;部署优化教育经费使用结构和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会议听取了国务院调查组的汇报。现已基本查明,长春长生公司在生产人用冻干狂犬病疫苗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国家药品标准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擅自变更生产工艺、编造生产和检验记录、销毁证据等违法行为,性质极其恶劣,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拘留并提请批捕相关责任人。下一步,国务院调查组要继续深入开展工作。一要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从重对涉案企业和责任人、参与者作出严厉处罚,处以巨额罚款,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让严重违法犯罪者获刑入狱,终身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二要指导各地全部回收销毁未使用的涉案疫苗。已出口的要监督企业召回,并及时向世界卫生组织和有关国家通报。对涉案企业生产的其他疫苗严格查验,发现问题立即处置。加快完成已开展的全国全部46家疫苗生产企业全链条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三要深入开展监管责任调查,决不能手软。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坚决一查到底,对贪赃枉法、搞利益输送的要重拳打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也要严厉追责。四要全面查清涉案疫苗接种情况,依据相关领域专家作出的风险评估结果,科学拟定应对预案。相关部门要立足事实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五要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疫苗研发、生产、流通、使用全流程监管体制的方案,构建确保用药安全的长效机制。
会议指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必须在保障教育合理投入的同时,把义务教育作为投入的重中之重,优化教育支出结构。财政教育经费存量资金优先保障、增量资金更多用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子女。将绩效管理覆盖所有财政教育资金。会议听取了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落实调研督查情况汇报,要求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未达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达标,国务院适时开展督查。
893 2018-11-05 08:57:00 新华社北京11月3日电(记者伍岳)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3日在人民大会堂分别会见多米尼加总统梅迪纳、巴基斯坦总理伊姆兰·汗。
11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会见多米尼加总统梅迪纳。新华社记者张领摄
在会见梅迪纳时,栗战书表示,中多建交顺应时代潮流,有利于在国际上维护原则、弘扬大义,在合作中促进共同发展、增进民生福祉,是义利兼得的好事。中方愿与多方一道,在习近平主席和总统先生的共同引领下,以共建“一带一路”为契机,推进友好合作。中国举办国际进口博览会就是要展示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心,同各方分享中国发展机遇,欢迎多方积极参与。中国全国人大愿同多议会密切联系,推动落实两国元首共识。
梅迪纳表示,多方高度评价中国发展的巨大成就,认同中国共产党“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赞赏中方在国际上主张合作共赢。多方将恪守一个中国原则,同中方加强合作,开展两国立法机构的友好交往。
11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会见巴基斯坦总理伊姆兰·汗。新华社记者丁林摄
在会见伊姆兰·汗时,栗战书表示,2015年习近平主席对巴基斯坦进行历史性访问,将双边关系提升为全天候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昨天,习近平主席同总理先生会见,为下一步中巴关系发展规划了蓝图,指明了方向。双方要落实两国领导人共识,加强各领域友好往来,共建“一带一路”,推进中巴经济走廊建设,深化全天候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打造新时代更加紧密的中巴命运共同体。中国全国人大愿加强与巴议会交流合作,为两国关系持续快速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伊姆兰·汗表示,巴中是铁杆朋友,两国人民情深谊厚。巴方希望借鉴中方在治国理政和扶贫反腐等领域的成功经验,致力于深化中巴经济走廊建设,加强两国议会、政党和人民之间的友好交流。
武维华参加上述会见。
(责编:尹深、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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